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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惠君与江苏亿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君,江苏亿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张惠君,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家乐、陈磊,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周宏保,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君与被告江苏亿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车位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林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