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二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潘秀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358号原告潘秀英,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京榆大街827号。负责人纪常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