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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秋香与王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王秋香,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秋坤,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香诉被告王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香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香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晶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煜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