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2011年8月银行邮寄新卡×××,两张卡号为同一账户。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截至2013年5月,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36015.03元,利息人民币3399.16元,其他费用人民币7188.33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董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将银行欠款全部归还。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2007年10月开始使用,2010年4月挂失补卡,卡号为×××。两张卡号为同一账户。董某某于2007年10月至2012年5月多次从该卡内支取现金及刷卡消费,至2012年5月透支本金已超过10000元,发卡银行自2012年6月6日起对董某某多次催收欠款,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至2013年5月,董某某共欠款本金人民币36015.03元,董某某账户于2013年8月8日将欠款全部结清。并于2013年8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中国光大银行于2013年7月10日报案,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董某某的自然情况。3、申领信用卡资料:董某某本人申请办理的该信用卡。4、董某某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28张:2013年5月董某某共欠款本金人民币36015.03元,5、银行催收记录:自2012年6月6日起对董某某多次催收欠款。6、银行报案材料:中国光大银行于2013年7月10日报案。7、光大银行信用卡业务回单:董某某账户于2013年8月9日偿还人民币47600元,已将欠款全部结清。8、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2007年8月23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运动主题卡,后来他的卡过期了2011年8月银行又给她邮寄了一张新卡,卡号×××。这两张卡都是他自己申请的。卡的透支额度是38300元。卡号×××欠款金额为47502.52元,本金36915.03元,利息3399.16元,其他费用7188.33元。银行每个月邮几张单催收函及2012年6月26日拨打她的手机,她承诺还款,2012年7月5日拨打她的电话承诺还款,她拖欠一年多未还。2012年9月银行告诉她儿子转告她还款,因为资金紧张没有那么多钱来还银行的欠款,最近知道银行找她要钱,她于2013年8月3日让她儿子还款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鑫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于 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