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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远宏诉被告陈未贱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与被告陈某乙自行协商至民政局离婚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付冰晶人民陪审员  付华军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