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高廷诉被告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制造厂、沈阳水泵厂、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分厂、沈阳滑动轴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廷,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制造厂,沈阳水泵厂,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分厂,沈阳滑动轴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689号原告王高廷。被告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制造厂。(简称深井泵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郭连武,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宋宝昌,系沈阳水泵厂退休职工。被告沈阳水泵厂(缺席)。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分厂(缺席)。(简称深井泵分厂)法定代表人才忠,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滑动轴承厂(缺席)。法定代表人温贵久,系该厂厂长。原告王高廷与被告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制造厂、沈阳水泵厂、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分厂、沈阳滑动轴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沈阳水泵厂、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分厂、沈阳滑动轴承厂为本案被告。本案原告王高廷、被告深井泵制造厂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水泵厂、沈阳滑动轴承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水泵厂深井泵分厂因无法传唤,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高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如能支持,服从法院判决。被告深井泵制造厂辩称,原告不是被告职工,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沈阳水泵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被告深井泵分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被告沈阳滑动轴承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在审理时查明,被告深井泵分厂未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高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钦群审 判 员 杨 荣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艾丽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