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亚丽、关亚文与被执行人李跃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申请执行人关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关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关某某借款本金7254.6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元自2009年9月8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以本金2254.60元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李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关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