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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修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修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孙修美。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振兴路17号。法定代表人武飞翔,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伟。原告孙修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修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少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宇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