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徐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