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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徐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