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萍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火忠,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萍华,女,成年,汉族,丹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忻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