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薛长义与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长义,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袁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薛长义,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阳阳,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院3号楼01商业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465238-X。法定代表人王之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治国,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袁柱,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原告薛长义诉被告袁柱、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长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邢阳阳,被告袁柱、被告森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治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长义诉称:自2013年3月17日至4月17日受雇于被告袁柱,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军留庄回迁楼工程做油工,该工程为袁柱从森桦公司处承包。原告的劳务费为每日230元完工后结算,二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劳务费4851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485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袁柱辩称:原告说的不对,因为森桦公司已经把钱都结给我了,跟森桦公司没关系。我们当初约定返工的话要他们自己负责,但是最后返修是我重新找人做的,所以要从他们的工资里扣。李瑞签的这个单子我不认可,他是5月1号签的,我们是从5月27号开始进场维修,一直到甲方验收的时候。被告森桦公司辩称:这事经过劳动局解决,我们已经把款交到劳动局了,我们有劳动局解决时的手续。我们不欠原告的工资,这事跟我公司没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薛长义受被告袁柱雇用在房山区长阳镇军留庄回迁楼工地做油工,袁柱欠薛长义劳务费4851元未结。另查明:房山区长阳镇军留庄回迁楼工程系森桦公司分包给袁柱施工,2013年12月2日,森桦公司已将袁柱雇用工人的劳务费给付袁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工资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薛长义受被告袁柱雇用,袁柱欠薛长义劳务费未结清属实,现薛长义要求袁柱给付,本院应予支持。因森桦公司与袁柱之间的款已结清,故薛长义要求森桦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袁柱的抗辩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长义劳务费四千八百五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袁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