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彭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某,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彭某某,女,3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逯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