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北京市天文台恢复原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北京市天文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67号原告田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北京市天文台负责人武XX,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北京市天文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子瑞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XX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