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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北京市天文台恢复原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北京市天文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67号原告田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北京市天文台负责人武XX,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北京市天文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子瑞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XX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