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城区支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被执行人:李啟芬,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明珠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啟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啟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炽 文助理审判员 梁志树助理审判员郭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晓 文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