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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祝世义、芜湖市融脉装饰资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祥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满祥、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世义,芜湖市融脉装饰资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祥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满祥,陈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94—1号原告:祝世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芜湖市融脉装饰资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董丽燕,该公司执行董事。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祥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施玉宏。被告:丁满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陈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世义、芜湖市融脉装饰资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城市祥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满祥、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世义、芜湖市融脉装饰资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宣城市祥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满祥、陈明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祝世义、芜湖市融脉装饰资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宣城市祥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满祥、陈明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大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