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谢某某,女,1979年1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岑某,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采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十年,被告一直没有生育能力,剥夺一个女人做母亲的权利,且被告多次出轨,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0年11月3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事经多年都未能同被告感情磨合。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岑某离婚。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证据3、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11月3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证据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岑某没有答辩。被告岑某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底自行相识谈婚,2004年2月25日双方自愿到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曾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岑某离婚,2011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0)郁法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岑某于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12日期间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愿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纠纷原因、夫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消除离婚念头,双方加强沟通理解,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家庭琐事,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信任,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及多次出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宜采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岑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