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畅阀鑫通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畅阀鑫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212号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D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3445-6。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山,重庆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畅阀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齐心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显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畅阀鑫通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畅阀鑫通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葵代理审判员 邓 爽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