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1580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某执行员 盛某某执行员 王 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杜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