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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大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齐予震与邵伯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予震,邵伯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大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齐予震,男,1975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胡玉军,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沛县法律服务部。被告邵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予震诉被告邵伯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予震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予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原告齐予震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