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与牟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牟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36号原告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钦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利财,男,通榆县瞻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荣军,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牟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市鑫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