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杭州易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杭州市易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黄文刚,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杭州市易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野区。法定代表人:姚一胜。被告:深圳市十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姚一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诉被告杭州市易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刚于2014年3月20日因自身原因,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易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黄文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易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易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嘉雯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