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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河南省融亿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曹国民、曹朋辉、郭喜庆、于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王建平,男,汉族。被告河南省融亿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超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国民,男,汉族。被告曹朋辉,男,汉族。被告郭喜庆,男,汉族。被告于志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河南省融亿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曹国民、曹朋辉、郭喜庆、于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