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明芹与赵新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芹,赵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264-1号申请人徐明芹。被执行人赵新保。本院在执行徐明芹申请执行赵新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荥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赵新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188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支付案件受理费406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新保银行存款十九万二千零六十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向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