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豫民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仇成美与胡长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0432号原告仇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