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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人民陪审员  关允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向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