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人民陪审员 关允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向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