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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书成与被执行人谢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书成,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0号申请人邢书成,男,1965年8月13日生人,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党坝镇大石湖村。被执行人谢文,男,1968年9月16日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渝州北路***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执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久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