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龙家锋与被告林绍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家锋,林绍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龙家锋,男,63岁。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绍锦,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家锋与被告林绍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家锋于2014年3月1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家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家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覃遵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桓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