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0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桂保诉蔡长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保,蔡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00186—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保,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长春,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5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蔡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长春支付336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长春所有的银行存款4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审 判 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