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王锦巾与浙江金奥纺织有限公司、戴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巾,浙江金奥纺织有限公司,戴维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65号原告王锦巾。委托代理人陈旭斌。被告浙江金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国。被告戴维忠。原告王锦巾诉被告浙江金奥纺织有限公司、戴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到12月,二被告因浙江金奥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外墙需要,向原告购买外墙腻子粉,合计32400元。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外墙腻子粉材料款324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为王锦巾,但其提供的诉讼当事人身份证明信息为王锦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锦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