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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世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