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宋加超与杨志升、白传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加超,杨志升,白传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加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胜,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圆圆,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传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识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加超与被上诉人杨志升,第三人白传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轮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宋加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加超于2014年3月2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加超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宋加超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轮台县人民法院(2013)轮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宋加超撤回本案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加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加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文敏审 判 员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