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少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靖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