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亚超与江保永、张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超,江保永,张合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张亚超。委托代理人白新岭,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保永。被告张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超诉被告江保永、张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