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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锦清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锦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陆锦清。申请人陆锦清申请宣告潘三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陆锦清诉称,其母潘三妹,原在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炼铁厂工作。文革后期,潘三妹被迫害致疯,无法自理,不能上班,经常外出不会回家。后来就失踪了,家人四处寻找,并在广西日报上刊登了寻人广告。现今虽然已三十来年,可是母亲仍无踪迹,经几姊妹商量,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潘三妹死亡。经查,潘三妹,系申请人陆锦清之母。潘三妹于1980年12月外出后一直未回家,经家人和单位组织多方寻找,并于1981年6月12日在《广西日报》刊登寻人启事,均无下落。申请人陆锦清曾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潘三妹失踪。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判决潘三妹为失踪人。现申请人陆锦清申请宣告潘三妹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3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潘三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潘三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潘三妹从1980年12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陆锦清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宣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三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凤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