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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向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向某,男,生于1982年3月13日,土家族,沙洋县人,务工。被告尹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15日,汉族,大悟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