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向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向某,男,生于1982年3月13日,土家族,沙洋县人,务工。被告尹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15日,汉族,大悟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