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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吕笃会、吕笃范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笃会,吕笃范,佳木斯市向阳区秀芳飞幼儿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笃会,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万发汽车运输队个体业主,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涌翔,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笃范,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佳木斯市向阳区秀芳飞幼儿园,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福泰长安*座。法定代表人XX,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赵杨,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笃会、吕笃范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何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