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头巾滩村委会骆坑。法定代表人:张锦镜。委托代理人:陈福,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鉴洪,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城区人民一路8号东骏豪庭一号楼2层03号。法定代表人:陈桂莲。委托代理人:胡志忠,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截至2012年10月29日,被告欠原告旅游借贷款52953元,并向原告立具欠条,双方约定所欠数额于2013年1月30日前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旅游接待款3295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12月30日为293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旅游款为32953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4月1日前归还10000元、2014年5月1日前归还10000元、2014年6月1日前归还10000万元、2014年7月1日前归还2953元;二、如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按期还款则原告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免收利息,若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归还任意一期款项,则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2013年1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归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则可要求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四、本案受理费599元,由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世纪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日前向原告清远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599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文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