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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5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潘深明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深明,深圳市扬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31-1号申请执行人潘深明,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扬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扬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133.68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扬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1.12元。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杜 阳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