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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吉成与韩珍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成,韩珍云,姬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248号原告李吉成,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韩珍云,女,成年,汉族。被告姬银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成与被告韩珍云、姬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