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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易县城区管理处路家庄村居民委员会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县城区管理处路家庄村居民委员会,许德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县城区管理处路家庄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居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田,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易县南环路,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县城区管理处路家庄村居民委员会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铁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