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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徐伟军与田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军,田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081-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军。被执行人田伟涛。关于徐伟军申请执行田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田伟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除查封被执行人田伟涛名下一辆机动车的登记手续(车辆本身并未实际控制)以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1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