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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2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骑两轮助力车载妻子沿乐涌线由涌山往乐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双田横路敬老院门口地段,因驾驶不慎碰挂行人叶某甲,造成叶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同时具备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骑两轮助力车载余某某从涌山出来往乐平方向行驶到双田横路,当车行至双田横路敬老院门口地段,因驾驶不慎车子右侧倒车镜挂倒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叶某甲,致使叶某甲受伤,被告人何某某及被害人亲属将叶某甲送至乐平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叶某甲于次日脑挫伤致中枢功能衰竭死亡。此次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直至交警传唤到交警大队,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3年12月8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其骑两轮助力车载余某某从涌山出来到双田横路,当车行至横路敬老院门口时,其骑的助力车从一老人身边驶过时,倒车镜挂倒了路边行走的老人叶某甲,其下车扶起老人,后老人亲属来后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来后其和老人亲属将老人送到人民医院抢救,交警在人民医院将其带走的事实。2、证人余某某的证词,证实2013年12月8日13时30分许,其坐被告人何某某的两轮助力车从涌山往双田横路去,当车沿乐涌线行至横路敬老院门口地段时,何某某的助力车倒车镜挂倒了一个路边行走的老人,何某某下车将老人扶起,过后与老人亲属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被害人亲属报警后,交警将何某某带走的事实。3、证人叶某乙的证词,证实2013年12月8日14时许,其接到电话称其大伯叶某甲在敬老院门口被一辆助力车碰倒,其赶到现场,看到其大伯叶某甲在呕吐,后120来了,其父亲和肇事者将叶某甲送往人民医院,其自己开车往人民医院去,途中其用手机打了122报警电话,交警在人民医院将肇事者带到交警大队。4、证人叶某丙的证词,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撞倒人后打电话告诉他,并赔偿了45000元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方位及有关情况。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叶某甲符合脑挫伤致中枢功能衰竭死亡。7、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9、机动车合格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助力车产品合格。10、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并无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熳审 判 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万幼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