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滩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一青与王志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青,王志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滩民初字第0085号原告林一青,女,26岁。被告王志国,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一青诉被告王志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一青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一青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一青撤回对被告王志国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一青承担。审判员 张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