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岳粹阔申请执行谢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56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粹阔,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岳粹阔,包工头。被执行人谢红,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1281元,承担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1119元,合计8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