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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春兰、刘文建等与刘文庆、从荣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兰,刘文建,韩德刚,常怀生,刘辉,张小涛,田兴海,常洪学,张胜利,南树店,常宝镇,刘文庆,从荣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商初字第32号原告刘春兰。原告刘文建。原告韩德刚。原告常怀生。原告刘辉。原告张小涛。原告田兴海。原告常洪学。原告张胜利。原告南树店。原告常宝镇。被告刘文庆。被告从荣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兰、刘文建、韩德刚、常怀生、刘辉、张小涛、田兴海、常洪学、张胜利、南树店、常宝镇诉被告刘文庆、从荣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兰、刘文建、韩德刚、常怀生、刘辉、张小涛、田兴海、常洪学、张胜利、南树店、常宝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文庆、从荣财财产22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春兰、刘文建、韩德刚、常怀生、刘辉、张小涛、田兴海、常洪学、张胜利、南树店、常宝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文庆、从荣财存款22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