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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盗窃,于201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在本市福田区盗窃他人的自行车。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海田路天健小学门前,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一辆GIANT牌自行车。二、2013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华融大厦首层麦当劳门前,趁无人之际,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停放的一辆三凌王牌电动车,其在携赃逃离过程中被民警人赃并获。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当日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三、2013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农科中心花卉世界太空作物园宿舍楼平房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钟某的一辆山地自行车。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在本市福田区盗窃他人的自行车。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海田路天健小学门前,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一辆GIANT牌自行车。二、2013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华融大厦首层麦当劳门前,趁无人之际,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停放的一辆三凌王牌电动车,其在携赃逃离过程中被民警人赃并获。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当日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三、2013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农科中心花卉世界太空作物园宿舍楼平房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钟某的一辆山地自行车。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王某乙、冯某、钟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涉案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博(代)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