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神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神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神县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翔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美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