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孙某、李某甲、封某甲、封某乙、邓某某、封某丙、陈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公司、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孙某,李某甲,封某甲,封某乙,邓某某,封某丙,陈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公司,李某乙,郑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