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6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于俭春、许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于俭春,许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6545号原告张勇,男,30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艳春,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俭春,女,62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会,男,4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许志明,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张勇诉被告于俭春、许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松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