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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渑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2012年12月1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罚金10000���。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3月26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卓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渑池县英豪镇水源村某组某沟以5.6万元的价格分别将马某某家的54棵杨树、赵某某家的65棵杨树购买。后冯某某在明知树木权属为赵某某、马某某二人所有,不符合办理《零星树木采伐登记备案表》的情况下,授意赵某某、马某某二人将该二人的林木权属分解为其亲属七人,并于2013年1月10日冒名申请办理了《零星树木采伐登记备案表》��后将马某某家的杨树全部采伐。2013年2月22日冯某某采伐赵某某家的杨树时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3月1日,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共砍伐赵某某家杨树44株,合林木蓄积25.5962立方米;砍伐马某某家杨树53株,合林木蓄积25.8004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51.396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马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森警大队破案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渑池县英豪镇水源村民委员会证明,零星树木采伐备案登记表,渑池县林政稽查大队关于撤销赵某某等四份《零星树木采伐备案登记表》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1)37号文件以及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97株,合立木蓄积51.39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代审 判员 刘韶兴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芳 微信公众号“”